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津0116行审8000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原天津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120116MB114484XJ。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天津)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6125676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津滨保空综执处决字(2017)第01-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天津)门窗有限公司罚款2000元,2018年1月11日作出津滨保空综执催字(2018)第01-00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对被执行人加处罚款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处罚的相关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津滨保空综执处决字(2017)第01-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2017年5月23日作出津滨保空综执处决字(2017)第01-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林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