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3民初1355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梅华,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单元A0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5358470Q。
法定代表人:曹汝祥,总经理。
被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新城中心(帝景国际)15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577009747J。
负责人:尤永玲,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应秋,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微,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8元,减半收取为7879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云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诗璇
书记员  潘丽娟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