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终4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16号308单元A098室。
法定代表人:曹汝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佳
审 判 员 任礼光
审 判 员 宋新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翼
书 记 员 郭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