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恢1535号
申请执行人:**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大道383号(**国际商贸中心)B幢3楼7层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314091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东城东兴路14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5358470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世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31号17H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36048T。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兰天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博业公司)、厦门世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世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原执行案号(2018)闽0802执3462号】,依据已生效的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9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博业公司、世锐公司应对**国际商贸中心(万阳城)中央空调设备系统中质量不合格的风管进行更换,支付申请执行人兰天公司鉴定费1300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博业公司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90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民事抗诉书,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1)闽民再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908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兰天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闽08民终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法律文书被撤销,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908号民事判决及**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陆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赖 芳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