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恢1535号 申请执行人:**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大道383号(**国际商贸中心)B幢3楼7层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314091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东城东兴路14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5358470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世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31号17H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36048T。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兰天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博业公司)、厦门世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世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原执行案号(2018)闽0802执3462号】,依据已生效的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9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博业公司、世锐公司应对**国际商贸中心(万阳城)中央空调设备系统中质量不合格的风管进行更换,支付申请执行人兰天公司鉴定费1300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博业公司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90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民事抗诉书,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1)闽民再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908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兰天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闽08民终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法律文书被撤销,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908号民事判决及**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陆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赖  芳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