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7民初84号之二
原告:***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藻苑东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9596246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靖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高新路9号晟发名都43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8RDUAP7J。
负责人:吴水熙,经理。
被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A0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35847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靖分公司、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雄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雄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雄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