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雄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靖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7民初84号之二 原告:***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藻苑东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9596246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靖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高新路9号晟发名都43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8RDUAP7J。 负责人:吴水熙,经理。 被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A0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35847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靖分公司、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雄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雄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雄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