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539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A098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有强,男,195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有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有强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有强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吕 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