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03民初9148号 原告: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旺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吉田上午广场E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业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楼308**A098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与被告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913元,减半收取为1129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956.5元,由原告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未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