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民再13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军,黑龙江王久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哈尔滨联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嵩山路**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联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2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在一方当事人未收到开庭传票时,未穷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常规送达程序,缺席审理不符合法定条件。重审后应结合证据正确认定哈尔滨联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的关系,对于***与***之间的人工费争议,结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正确分配举证责任,依法认定。原审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2民初34号民事判决及(2018)黑0522民再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段余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