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福地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3民初6386号
原告:***,男,1953年4月7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大茅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修桃,句容市宝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金奇生与被告江苏福地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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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