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汤原县汤旺朝鲜族乡人民政府、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民申76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汤原县汤旺朝鲜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权一,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昌范,男,朝鲜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汤原县,职务乡政府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斌,汤原县汤旺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庆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民,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审被告:汤原县木质地板块厂(已注销)。
再审申请人汤原县汤旺朝鲜族乡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汤原县木质地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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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8日作出的(2007)郊民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汤原县汤旺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王云礼
审判员  李伊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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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