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10293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楼**。
法定代表人:冯庆泽,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东,道里区共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宇
人民陪审员 :李艳
人民陪审员 :赵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