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9630号 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二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女,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先锋路469号10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