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民再69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汤原县**朝鲜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权一,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朝鲜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汤原县,职务乡政府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原县**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汤原县木质地板块厂(已注销)。
再审申请人汤原县**朝鲜族乡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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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汤原县木质地板块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8日作出的(2007)郊民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黑08民申7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外人汤原县**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07)郊民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并提起再审。事实与理由:2007年10月17日郊区法院受理2007郊民商初字第86号原告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原县木质地板块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被告汤原县木质地板块厂已经注销,诉讼主体不存在,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11月10日郊区法院又以“1997年9月4日汤原县木质地板块厂注销时申请人出具的声明书”为由裁定追加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佳木斯中院维持郊区法院裁定,从而使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丧失了对(2007)郊民商初字第86号案件的实体抗辩权利。请求提起再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在2000年案涉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汤原县木质地板块厂在该转让书上签字、**予以确认。我方在2007年起诉时确实不知道汤原县木质地板块厂1997年注销的事实,所以对方提出再审我方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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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再审申请人汤原县**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提供的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及汤原县木质地板块厂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显示,汤原县木质地板块厂已于1991年7月18日申请办理了注销登记。本案诉讼立案的时间是2007年10月17日,作出判决的时间是2020年1月18日,在立案和审理时汤原县木质地板块厂已经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郊区法院在(2007)郊民商初字86号案件中将汤原县木质地板块厂作为诉讼主体列为被告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07)郊民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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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