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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川县农业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8执复28号
申请复议人(原审第三人):桦川县农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镇。
法定代表人:孙立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海关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桦川县种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复议人桦川县农业局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郊区法院)(2017)黑0811执恢5-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郊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桦川县种子公司已于2008年9月28日办理了停业、处理债权债务的营业执照,该公司出资人为桦川县农业局,出资额为520万元。现该公司资产已出卖,被执行人至今未清算,第三人即是出资人又是主管部门,可以认定第三人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裁定追加桦川县农业局为被执行人。
申请复议人桦川县农业局复议称:1、其不是桦川县种子公司的投资人,该公司是独立的国有企业法人单位。2、其并没有无偿接收该公司资产,该公司虽已停业,但财产仍然在公司的控制范围之内,未进行清算。请求撤销(2017)黑0811执恢5-1号执行裁定。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工商档案记载,桦川县种子公司注册资金为520万元,桦川县农业局认缴出资额为520万元。在郊区法院听证会上,桦川县农业局明确表示,在桦川县种子公司成立时,桦川县农业局未做任何实际出资,因此,桦川县农业局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桦川县农业局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请求驳回申请复议人的复议请求。
本院认为,郊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追加申请复议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该法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郊区法院没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详尽的调查,仅依据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主管单位及出资人,即认定其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裁定追加申请复议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属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恢5-1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