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16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8日,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系沈河区天海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尹纪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达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达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