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210号
原告:**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10070679W。住所地:**示范区。
委托诉讼代表人:**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示范区神果路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三楼综合办公室。
负责人:***,系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56612P。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桉硕,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XX中心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435202285E。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
被告:汉中市XX中心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70043594035X2。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XX中心站、汉中市XX中心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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