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2民初2845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男,汉族,1995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党艺心,女,汉族,2013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同上,系党艺心母亲。
原告:***,男,汉族,1943年11月21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女,汉族,1945年7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16号地理信息产业园综合楼D栋L型2-3楼。
被告:上蔡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地址:上蔡县***西段北。
原告***、***、党艺心、***、***与被告河南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蔡县自然资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党艺心、***、***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艺心、***、***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艺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党艺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