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2民初2845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男,汉族,1995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党艺心,女,汉族,2013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同上,系党艺心母亲。 原告:***,男,汉族,1943年11月21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女,汉族,1945年7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16号地理信息产业园综合楼D栋L型2-3楼。 被告:上蔡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地址:上蔡县***西段北。 原告***、***、党艺心、***、***与被告河南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蔡县自然资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党艺心、***、***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艺心、***、***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艺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党艺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