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3288号
原告:***,男,194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女,194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党艺心,女,201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16号地理信息产业园综合楼D栋L型2-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上蔡县***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党艺心与被告河南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蔡县自然资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艺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75元,由原告***、***、***、***、党艺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