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财保24号
申请人: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江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西安江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江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路支行的账号为129××01的存款人民币214929元。申请人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214929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江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路支行的账号为129××01的存款人民币214929元。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
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申请人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