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执字第0156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中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33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中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高新路支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遂以(2015)雁执字第01564号执行裁定书书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中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高新路支行的存款170726.3元,其中执行费2499元,案款168227.3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中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后本院通过西安市房屋保障和住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陕西中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陕西中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178402.69元,已受偿168227.3元,未受偿7599.3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雁执字第015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孙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