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碑民初字第01053号
原告: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建国五巷63号档案局科研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城产业园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0元,由原告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许扬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