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03号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测绘路4号大地数码港601室。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校兵,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城产业园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智维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1726元减半收取5863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