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恢492号
申请执行人: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志政,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祁尚银,男,1980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谢声六,男,1970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尚银、谢声六追偿权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1954号判决书:一、被告祁尚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偿还原告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234000元;被告***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谢声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偿还原告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39000元。三、驳回原告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600元,被告祁尚银、***承担1765元,被告谢声六承担485元。后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双方已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完毕,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2022年7月6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祁尚银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未发现谢声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2年8月9日,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理应得到兑现,但受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和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客观限制。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本院在本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期限届满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陈 亮
审判员 徐应保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孝文
本案裁定依据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