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7982号
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25455273F,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元疃镇元疃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霞,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晗,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0404007J,住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干汊河镇新街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志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萍,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在庭外就案涉工程款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4元,由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运奎
本案引用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