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财保107号
申请人:**开,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申请人: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干汊河镇新街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志政,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人**开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舒城县综合办公楼工程款90000元予以保全。巢超以其本人所有的皖A×××××别克牌轿车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舒城县综合办公楼工程款90000元;
二、查封巢超所有的皖A×××××别克牌汽车;
以上措施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起止时间以实际执行时的时间为准)。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国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戚应豪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