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六安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3民初485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城县庐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六安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光彩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0404007J(1-5)。
法人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玉柱诉被告六安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玉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31748.9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0日,原告在被告工地施工过程中左手中指损伤,经鉴定原告被评定为十级工伤,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工伤赔偿,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违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玉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