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紫水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2042号
原告:**,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谭春雨,男,1974年8月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宿迁市紫水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湾自然农院农业科研基地东侧(连栋温室内)。
法定代表人:丰勇。
原告**诉被告**、**、谭春雨、宿迁市紫水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