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紫水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紫水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蒋晓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02执4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紫水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丰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现住宿迁市宿豫区。
本院在执行宿迁市紫水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申请执行人宿迁市紫水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知晓上述执行情况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