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耐吉力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耐吉力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神鸽舞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耐吉力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神鸽舞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5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06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耐吉力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马国康。
被执行人宁波神鸽舞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任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耐吉力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神鸽舞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神鸽舞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206执15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柴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