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耐吉力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耐吉力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神鸽舞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06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耐吉力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波神鸽舞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85810-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0076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神鸽舞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神鸽舞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神鸽舞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宁波神鸽舞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宁波民生银行的19×××30的存款人民币216469.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