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终4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北京东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籍贯北京市平谷区兴谷上纸寨北一巷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江,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以其已与***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元,由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公告费300元,由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刚
审 判 员 解学锋
审 判 员 杜丽霞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霍思宇
书 记 员 陈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