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民终4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北街**。
法定代表人:刘永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江,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以其已与***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公告费300元,由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建刚
审判员 杜丽霞
审判员 解学锋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雅霖
法官助理王雯雯
书记员徐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