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2872号
原告:江苏瑞阳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MFCGK9J,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戴王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冯建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锦章,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26576156D,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南部新城总部经济园1号。
原告江苏瑞阳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瑞阳环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瑞阳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婷
书 记 员 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