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32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兴国县。
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东四区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居民,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胡艳华,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居民,住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东四区8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胡艳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胡艳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工商查询和传唤被执行人调查财产情况等传统方式调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2.884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截至2020年5月18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国树
审判员  辛 樱
审判员  范国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练绪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