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住所地:赣州市文清路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19027X1。

负责人:程学文,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东四区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6274801P。

法定代表人:杨人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人福,男,1973年4月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胡艳华,男,1981年11月2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谢芳,女,1981年4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胡艳华、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702民初6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胡艳华、谢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胡艳华、谢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胡艳华、谢芳发出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胡艳华、谢芳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点对点”与“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胡艳华、谢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胡艳华、谢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胡艳华、谢芳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无果。本院穷尽所有的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胡艳华、谢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2月2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胡艳华、谢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胡艳华、谢芳在限高系统公开。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5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0元、诉讼费18000元、保全费5000元。截止2019年12月7日已执行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和司法制裁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按法定程序办理,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芳梅

审判员  郭振明

审判员  徐章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赖裕民

书记员 王联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