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02执27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东四区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627480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执行人:***,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江西恒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瑞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702执27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赖国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