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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银、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22执88号
申请执行人1:康某银,男,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2:**,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地址: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3:肖某绍,男,1996年3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地址: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4:李某,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地址: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5:**,男,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地址: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6:**,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地址:广州市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7:陈某,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地址: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8:**茂,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地址: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9:谢某,男,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地址: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10:**成,男,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地址: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11:张某洋,男,1956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12:陈某生,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13:赖某柏,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14:钟某生,男,1955年7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15:施某余,男,1965年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16:李某宇,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17:梅某英,女,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18:王某,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19:梅某朋,男,1944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20:梅某保,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21:邱某帅,男,1992年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22:杨某鹏,男,1992年1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23:蒋某,男,1990年7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24:李某,男,1992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
申请执行人25:张某斌,男,1991年10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26:张某志,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27:何某红,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28:王某英,女,1972年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29:杨某妹,女,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30:张某花,女,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31:赖某英,女,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32:王某山,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33:黄某妹,女,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34:李某金,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35:王某冬,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36:钱某洪,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37:张某洪,男,1987年5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38:何某庆,男,1992年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39:肖某忠,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40:赖某明,男,1956年7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41:周某生,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42:邱某文,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43:李某辉,男,1991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44:何某敏,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45:邹某平,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46:李某福,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47:陈某荣,男,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48:廖某星,男,1995年9月11日生,汉族,吉安市峡江县人,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申请执行人49:缪某发,男,1986年8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全南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申请执行人50:袁某荃,男,1989年后1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51:郭某发,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申请执行人52:卢某,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53:王某伟,男,19952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54:曾某环,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55:林某,男,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56:王某平,男,1992年3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57:钟某贵,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58:梅某红,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共同诉讼代表人:康某银,男,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共同诉讼代表人:**,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地址: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财,系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5662748***。
法定代表人:杨某福,男,董事长。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东四区8号。
康某银、**等58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18)赣072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2019年6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5.3255万元,截至2019年6月2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25.3255万元。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园春
审判员  付 晓
审判员  张 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