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02民初3629号
申请人: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892219727。
法定代表人:漆忠。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寻乌县人,住江西省寻乌县。
被申请人:江西薪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书香华府小区8栋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22565370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诉***、江西薪淋进出口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西薪淋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因***、江西薪淋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以后难以执行,且申请人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西薪淋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廖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