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002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户籍所在地: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漆忠,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0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642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黄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