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6408号
原告:***,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亲),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辰翰林院7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时,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