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6408号 原告:***,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亲),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辰翰林院7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京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时,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