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金荣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4执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金荣,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荣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荣、江西荣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荣、江西荣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荣、江西荣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9634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96341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谌维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