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4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水红,女,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金荣,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西荣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水红申请金荣、江西荣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字2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金荣、江西荣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水红案款489104元,承担执行费723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9634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金荣、江西荣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104执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谌维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