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02民催24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盐边县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红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74465500XE。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
申请人攀枝花市盐边县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600051/21162413、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日期2017年6月8日、到期日期2017年12月8日、出票人台州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邢台市正盛工贸有限公司、付款人浙商银行台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攀枝花市盐边县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谭 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王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