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22执1358号
申请人:***,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申请人:**(与***系父女关系),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盐边县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21)川042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422执1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