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22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5日出生,现羁押于攀西监狱。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盐边县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龙毕奎,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本院在执行***与攀枝花市盐边县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毕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1402元,诉讼费3546元,执行费3071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现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422执1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