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盐边县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攀枝花市盐边县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2民初482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原告:**,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以上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龙,盐边县桐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024。

被告:攀枝花市盐边县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红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74465500XE。

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市盐边县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馗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宋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