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2民初482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原告:**,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以上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龙,盐边县桐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024。
被告:攀枝花市盐边县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红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74465500XE。
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市盐边县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馗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宋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