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盐边县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攀枝花市盐边县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龙,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024。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龙,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02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现在攀西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恩,四川信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35679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盐边县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红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74465500XE。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522604。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盐边县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9)川042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2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245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玉

审 判 员  李淑群

审 判 员  黄 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军

书 记 员  夜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