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民初1954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云南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210721236。
被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18号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2281563G。
法定代表人:敖昆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正宗,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35377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梁       毅
审 判 员  黄       和
人民陪审员  刘   佳   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沙文才书记员倪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