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2民初502号之一
原告:盐城游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9452668XR,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新西门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2281563G,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18号7-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游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现原告盐城游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游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游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8元,依法减半收取1394元,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564元,由原告盐城游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凡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