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1376号之二
原告:攀枝花市广川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76727824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110654526。
被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18号7-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228156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188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攀枝花市宏立电力建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西环南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211MR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26780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该公司职工。
原告攀枝花市广川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攀枝花市宏立电力建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攀枝花市广川冶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通过网络系统查询并保全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000000元的款项,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川0422民初13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40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9月23日,本院冻结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账户中的4000000元。2023年6月20日,原告攀枝花市广川冶金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银行账户2020000元款项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广川冶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账户中2020000元款项的冻结。
保全期届满前,申请人若需续保,应于保全期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申请人未申请续保,导致财产流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航
审判员 沈 馨
审判员 **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颖